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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2018年09月21日 08:40  点击:[]

1、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人民奖学金评定办法

2、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3、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人民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进取,努力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奖项及金额

(一)奖项设置

人民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及品学兼优奖、学习进步奖、单项奖等奖项。

(二)奖金额度

一等奖:1500元品学兼优奖:1200元

二等奖:1000元学习进步奖:200元

三等奖:600元工作积极奖:200元

二、评定条件

(一)一等奖

1、一学年中,月考勤、考核成绩为优秀,操行等第为甲等。

2、两学期中考试科目总成绩进入班级前1/10人数,考查、技能考核成绩为优良(良好不超过1次)。

3、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期体育成绩均为优秀。

5、综合实践成绩为优秀。

6、获“三好学生”称号。

7、综合素质测评位列全班前10%。

(二)二等奖

1、一学年中,月考勤、考核成绩优良(良好不超过1次),操行等第为甲等。

2、两学期中考试科目总成绩进入班级前1/8人数,考查、技能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

3、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较突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期体育成绩均为良好以上。

5、综合实践成绩为优秀。

6、综合素质测评位列全班前20%。

(三)三等奖

1、一学年中,月考勤、考核成绩为优良(良好不超过2次),操行等第为甲等。

2、两学期中考试科目总成绩进入班级前1/4人数,考查、技能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

3、自觉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较好。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期体育成绩均为及格以上。

5、综合实践成绩为优秀。

6、综合素质测评位列全班前30%。

(四)品学兼优奖

1、符合一等奖1、2、3、5项评定条件。

2、自觉参加体育锻炼,学期体育成绩均为及格以上。

3、综合素质测评位列全班前30%。

(五)学习进步奖

1、月考勤、考核成绩为优良(良好不超过2次),操行等第为甲等。

2、学期考试总成绩比上学期明显进步,总成绩排序较上学期提前10个位次(人数较少的班级视具体情况评定),且单科成绩为及格以上。

3、积极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较突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良好以上。

5、综合实践成绩为优秀。

6、综合素质测评位列全班前50%。

(六)工作积极奖

1、在劳动、体育、文艺、宣传、创新创业及团委、学生会、学生分会、班级、团支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

2、一学年中,月考勤、考核成绩为优良,操行等第为甲等。

3、学期考试、考查、技能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

三、评定办法

(一)人民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新学年开学初,由班级对照本条例规定的评定条件进行评定,经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后,报校长室批准发放。

(三)学生在受学校纪律处分期间,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

(四)一学年中,每人只可获得一个最高奖项等级的奖学金,就高不就低。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本校学生勇担创新创业的时代责任,共同推动本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化改革,特设立“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奖学金面向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全日制学生进行评定与发放,授予专业知识基础扎实,且在科技创新、双创竞赛、创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设立一、二、三等创新创业奖学金,奖励额度、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30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5%;二等奖20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20%;三等奖1000元/人,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25%。

第二章评定办法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学制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2.专业基础扎实,学制内没有任何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记录。

3.参加在新禾创新创业学院的培训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4.服从新禾创新创业学院的工作和学习安排,没有在创新创业人才档案中出现不良记录。

5.创业导师的年终评价为良好及以上。

(二)申请创新创业奖学金的学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创新创业理论研究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主持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参与发表过至少1篇专业相关论文或者关键词含“创新”、“创业”的创新创业类论文。

3.以个人或团队(申请者排名前3)身份参加新禾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或动员参与的创新创业大赛,取得校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4.所在团队(申请者排名前3)顺利融资10万以上风投资金,或所在团队(申请者排名前5)顺利融资100万以上风投资金,或所在团队(申请者排名前8)顺利融资1000万以上风投资金。

5.入驻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孵化基地后孵化情况良好,曾被学校评为“创业之星”或“优秀创业团队”(申请者排名前3)。

第五条测评时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按照新禾创新创业学院课程学习平均成绩(G1,按百分制计算平均分)、科研创新与实践孵化成效(G2,按加分项细则计算实际得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最终得分=G1*60%+G2*40%,最终按具体得分排序,确定获奖人选及等级。

第六条加分项G2的计分规则主要有(以下计分规则针对获奖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1.以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相关论文、创新创业类学术论文的,每篇加10分;被EI、SCI、CSSCI等检索收录的每篇另加30分。参与发表以上论文的,每篇加5分。

2.参与撰写创新创业类著作,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国内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创新创业类学术论文的,每篇加5分。

3.获得发明型专利者,每项加20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加10分;获得外观型专利者,每项加3分。

4.参加国家、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活动中,被批准立项的,每项加5分。

5.参加全国“互联网+”和“挑战杯”创新创业赛事,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20、17、14、12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15、12、10、8分。

6.参加新禾创新创业学院倡导的,或者科技系统、教育系统、人社系统、团系统、发改委系统等官方组织的其它创新创业类赛事或路演,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15、12、10、8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11、9、7、5分。

7.参加新禾创新创业学院倡导的创新创业类赛事或路演,获得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及其它奖项的,分别加6、4、3、2分。成功报名参赛但没能获奖的,每次加0.5分。

8.顺利获得风险投资10—50万人民币的,加8分;获得51—120万人民币的,加12分,获得121—1000万人民币的,加18分;获得1001万人民币以上的,加25分。

9.被评为学制内“创业之星”或“优秀创业团队”的,加5分。

第七条加分项G2的补充说明

1.金奖及以上奖项均按一等奖计算。

2.关于团队项目的成员加分,按照成员在团队中的排序,2、3、4、5、6名分别按照第一负责人得分标准的80%、70%、60%、50%、40%计分。排位在7及以后的成员不得分。

3.在同一项目参加不同赛事或者同一项赛事中不同项目比赛,参赛学生的加分不可累计,按最高的单次得分加分。

4.学生获奖等级及在团队中排序认定等存在争议的,由新禾创新创业学院和大学生创业导师综合各方信息进行具体评定。

第八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直接评为创新创业一等奖。

1.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独立申请人,有一项及以上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或登记的。

2.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大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科院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相关论文、创新创业类学术论文的。

3.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专业相关论文、创新创业类学术论文全文或摘要被EI、ISTP、SSCI、ISSHP、SCI等检索收录的。

4.在校期间以个人或团队(排名第一)参加全国“互联网+”和“挑战杯”创新创业赛事,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

第九条如果学校出台新的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以最新评审细则为准。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按学校的相关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新禾创新创业学院初审合格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创业导师代表等进行终评。

十一评审结果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批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对获奖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职五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并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有较强钻研精神。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前 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前10%,考查、实习、技能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职五年级)学生英语、计算机必须达到学校要求,同等条件下,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学生优先;在校期间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优先。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在每年9月下达,同时下达国家奖学金预算指标。

第四章申请及评选程序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选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每年九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指标。

(二)各二级学院公布国家奖学金计划。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的班级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五)各二级学院助工作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必须在学校人民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切实保证各二级学院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予以3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按当年规定时间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推选上来的名单进行综合评定,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汇报演说,经专家组评选后,提出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学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经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下达,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里,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要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按照省里相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扣减,同时接受广大师生、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如有弄虚作假者或在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职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并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上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的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20%(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再参加评选);考查、实习、技能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七)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职五年级)学生英语、计算机必须达到学校要求,同等条件下,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学生优先;在校期间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优先。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在每年9月下达,同时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指标。

第四章申请及评选程序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每年九月我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按照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并将指标下达各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划。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的班级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四)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五)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必须在学校人民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切实保证二级学院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予以3天的公示,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按当年规定时间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学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下达,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里,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要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按照省里相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扣减,同时接受广大师生、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如有弄虚作假者或在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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