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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2018年09月21日 08:46  点击:[]

为贯彻国家关于对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多元化资助的精神,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勤工助学是指国家计划招收的在籍本专科学生从事有关学院规定范围内的智力、体力方面的工作,并因此而获得合理报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第二条勤工助学应坚持解困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又作为对其开展素质教育、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建立健全学院勤工助学管理组织和机构,实行学院、各系(校区)和设岗部门三级管理,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各系(校区)、各部门应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切实解决经费、场所等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开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更多机会。设立岗位时要尽量与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特长相结合。

第五条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和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报酬原则由勤工助学基金和有创收的设岗部门共同承担;部门无支付能力的,则由校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实行后勤社会化的部门和校外勤工助学的报酬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条严禁学生从事国家明令禁止或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学院形象、有害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校外任何个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招录本校在籍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得到学院许可,不经学院批准,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无法律责任。

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安排在课余时间,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必须签订有关协议,并按苏劳社劳薪[2001]24号文精神执行。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期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岗位公开、个人自愿、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十条建立勤工助学考核制度,实行设岗部门和学生所在系双重考核制度,加强对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的教育和管理。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设岗部门或所在系有权调整或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者,可建议学院终止或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考核结果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勤工助学激励机制。每学年根据考核结果,评选表彰一批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二○○四年九月起施行,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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