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校学习努力、积极上进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对象和范围
减免学费的对象是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减免范围仅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
二、减免条件
(一)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规行为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优先减免:
1、烈士子女。
2、无资助的孤儿。
3、父母伤残,享受社会救济的。
4、家庭经济困难,本人身患重病且正在医治之中。
5、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者。
6、国家法令或文件规定应予减免学费者。
7、其他确需减免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减免学费:
1、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列本班学生人数后20%以内者。
3、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者。
三、减免原则
(一)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减免学费学生的数量应控制在学生总数的3%以内。其中,全免学费学生的数量应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以内。
(二)减免学费视具体情况而定,减免额度为学费的30%—100%。
(三)新生不能申请减免学费。
(四)减免学费每学年办理一次。
(五)每年秋季开学前,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费数额、贫困生数量等因素,核定各二级学院减免学费额度,各二级学院确定具体人选和数额,但总额不得突破核定额度。
四、申请减免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上一学年末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件或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
(二)各二级学院在认真听取班委会和班主任(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初审,并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复审后进行公示。
(四)学生工作处将公示结果报校长室审批。
五、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应在批准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二)所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活动或劳动。
(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在享受减免学年度内,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校纪处分外,还将取消其减免资格。
(四)弄虚作假,欺骗学校为其减免学费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同时可根据相应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五)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有酗酒抽烟、追求高消费等挥霍浪费现象,学校将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六)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均可正常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和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七)学生因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时,须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八)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六、本办法自2005年5月起施行,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