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对外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经济风险,统筹安排发展资金,降低资金运行成本,制定本规定。
一、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凡涉及需签订经济合同的事项,应已安排在学院的当年支出预算中。若在预算之外且必须增加的支出项目,应当按《学院事业经费支出管理试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先行办理追加预算审批手续。没有取得追加预算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活动,也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载明经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内容,包括付款方式等。其中市场估价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应当经计划财务处审定后发布。招标项目开标后不得在合同中增添损害学院利益的条款。
三、大额支出项目的经济合同标的,必须按监察审计处制定的招标或集体评审办法确定。没有经过招标或集体评审的项目,不得对外签订大额度经济合同。
四、对外经济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院领导审定并代表学院签字。合同标的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经济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审定并签字;合同标的在2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由分管院长审核,经院长审签后盖章。
五、对外经济合同经院领导审签后加盖“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学院合同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用学院内设机构的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六、各部门(单位)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法纪观念。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若有重大经济事项没有签订经济合同就草率办理,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款项。若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损失则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另行作出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