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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2018年09月26日 16:38  点击:[]

 

为了加强学院对外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经济风险,统筹安排发展资金,降低资金运行成本,制定本规定。

一、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凡涉及需签订经济合同的事项,应已安排在学院的当年支出预算中。若在预算之外且必须增加的支出项目,应当按《学院事业经费支出管理试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先行办理追加预算审批手续。没有取得追加预算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活动,也不得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载明经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内容,包括付款方式等。其中市场估价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应当经计划财务处审定后发布。招标项目开标后不得在合同中增添损害学院利益的条款。

三、大额支出项目的经济合同标的,必须按监察审计处制定的招标或集体评审办法确定。没有经过招标或集体评审的项目,不得对外签订大额度经济合同。

四、对外经济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院领导审定并代表学院签字。合同标的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经济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审定并签字;合同标的在2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由分管院长审核,经院长审签后盖章。

五、对外经济合同经院领导审签后加盖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学院合同专用章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用学院内设机构的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六、各部门(单位)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法纪观念。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若有重大经济事项没有签订经济合同就草率办理,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款项。若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损失则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另行作出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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