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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院办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09月26日 16:44  点击:[]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规范学院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学院科技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避经营风险,保证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学院组建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院统一管理各院办企业。

院办企业是指原学院投资并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或参与投资的企业。

第二条各院办企业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学院计划财务处的统一财务管理,监察审计处负责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实施年度审计和经营行为监督。

第三条各院办企业在学院资产经营公司的统一管理下,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二章 资产经营公司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统一规划院办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企业,投资创办具有农林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

第五条统一管理经营性资产,整合学院资源,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学院科技产业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各个企业的财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下达各企业的年度销售指标和利润指标,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选聘或解聘企业负责人,审批企业利润的分配方案,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八条对院办企业的经营范围、股权变更、固定资产购置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章 院办企业的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坚持规范管理、科学发展、改革创新的创业方针,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为学院的产学研服务,为地方经济服务,努力提高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加强管理,减少非生产性成本开支,提高经济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依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照章纳税,接受并配合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努力完成资产经营公司确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和学院管理秩序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经营计划和进行经营决策。

第十四条企业有劳动用工权和人事管理权,与员工依法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发展需要可向院内外公开招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企业正式聘用的人员应报学院人事部门和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在学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前提下,院办企业享有优先使用学院名称、科技成果等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权利。

第四章 企业负责人的聘用与考核

第十六条院办企业负责人主要为董事长、总经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七条院办企业实行分级管理。江苏禾木农博园有限公司、江苏茗苑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句容苏润服务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可由学院提出推荐人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学院的推荐建议,依照公司章程聘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系部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各系部与资产经营公司商定,由资产经营公司发文确认,报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制。资产经营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续聘与解聘。

第十九条每年1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对上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照资产经营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进行考核自评。并将自评考核建议书面报送资产经营公司。

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下达新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额的平均值。

第二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院办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注册的企业,其会计人员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派或实行委托管理,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各企业在月后的15号前向资产经营公司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由资产经营公司全额投资的企业使用的各类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或购买。企业不得自行印制和购买收据用于款项的收支。

第二十三条院办企业的各项收入应及时交财务入账,不得转移收入,不得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院办企业的各项支出必需经公司经理审批后才能报销,重大事项的资金支付需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院办企业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严格控制招待费开支。招待费(含横向联系费用)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需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需企业支付的个人重大事项支出,凡涉及企业负责人的应当事前向资产经营公司请示。

涉及企业负责人本人的费用报销和补贴发放,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或政策不明的应由院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企业发放临时工工资,必须附送当期的考勤表,由领款人亲笔签字或到出纳会计处领取,杜绝由他人代领的现象。

第二十八条企业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凭证)必须有国家、省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报销的发票金额较大或未注明具体品名、单价的,必须附送购货清单,清单上须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条在企业报销的发票必须注明企业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收款)人等,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开具非本企业名称的发票不得在企业内报支。购物发票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所借款项必须公款公用,个人私事不得借用公款,并遵循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借款原则(详见《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暂付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人员因公出差,其报销标准参照《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企业聘用人员工资、加班费、值班费的发放标准,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加强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新增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变动手续,据以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努力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有效和完整。

资产经营公司应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企业签订购货、施工等方面的经济合同需报财务备案,会计人员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报销费用;不提供合同的上述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第三十六条企业涉及单项或批量采购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各种经济活动,原则上需履行统一招标或集体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院办企业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在按国家有关法规、学院有关制度办理之前,应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是指:

(一)股权变更;

(二)重大投资、融资项目;

(三)重大债权变更;重大债务变更、重组;

(四)两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

(五)大批量存货的处置;

(六)对外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

(七)其他重大经济业务事项。

第三十八条院办企业有偿使用学院的房(地)产、教学、科研设备等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其费用列入成本(详见《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资源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在全成本核算的企业从事经营的本院教职工工资、津贴等由所在企业发放。由学院代发的部分,在年度内分次收回,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

第四十条由系部管理的企业支付的课时酬金、培训费等经营成本须提交培训计划、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到主要负责人的,按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四十一条由学院统一发放工资的在册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参与企业加班、值班活动的,其补贴标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企业重复领取。

由学院统一发放工资的在册教职工不得以各种名义在企业领取其它补贴。对企业经营活动确有贡献的教职工,可按规定发放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由企业负责人按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经资产经营公司批准后发放。

第四十二条企业向学院内部供应产品(含学院内部餐饮)的价格,须经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办公室等部门参照市场价格集体商议确定。

校内农副产品价格核定程序:

1、农副产品生产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提出核价申请(附格式),并提供样品一份;

2、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考察调研和生产成本听证;

3、集体研究确定价格初步意见,报院长室审定。对季节性强的产品,应明确不同季节的价格浮动;

4、计划财务处出具核价证明作为校内结算价格依据。

第四十三条院办企业实行财务年审制度,由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实绩、经济效益评价、上缴利润额以及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等,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院办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企业注销前,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企业利润分配原则

第四十五条 院办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

1、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10%)和任意公积金。

2、按规定留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发展基金。

3、依据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业绩考核,以审计确认的企业经营效益计算出应上缴学院资产经营公司的利润和企业的年度考核奖励金。年度考核奖励金由企业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经批准后用于奖励有贡献的人员。

由系部管理的企业,则参照学院二级管理结余分配的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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