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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资源占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09月26日 16:55  点击:[]

    为加强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 提高学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字[2002]32号)、教育部《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各部门占用和控制的国有资产实施一级归口管理,负责学院的固定资产以及其它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营性实体占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条 为提高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公平合理地利用教学资源,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院向占用学院资源的系部等部门收取适当的资源占用费。

第三条收取资源占用费的内容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室外构筑物等专用设备、以及教学生产所需并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的教学设施等。 

第四条资源占用费按年度收取。计收资源占用费的的比例: 

1、房屋构筑物类按账面原值的1%

2、室外构筑物等专用设备以及教学生产所需并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教学设施等按账面原值的2.5%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占用的学院资产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会同计划财务处测算各类资产的资源占用费额。各占用部门按月提取并上缴计划财务处。

第六条各部门对占用或控制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职责,负责本部门所占用、控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使用效益,防止因管理不善的资产损坏和资产流失。要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目,及时登记,定期盘查,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各部门要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告所占用资产的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完成资产清查、登记和资产年报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属于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的经营性房产不纳入此项资产管理范围,按学院《经营性房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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