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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26日 16:5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保证工程和物资采购的质量,规范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的合法利益,促进学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对招标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和监督。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后勤、教学的副院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院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图书信息中心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监察审计处,负责学院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院招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招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修缮改造工程、绿化工程、环境美化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和办公家具及物品,由院办公室负责;图书采购、电化教学类设备及工程由图书信息中心负责;基建工程由学院基建办负责;园区内建设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职权范围内项目的具体招标工作。 

第四条 组建评标委员会,专门负责评标议标。评标委员会由主管招标项目的学院领导;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的领导和相关管理岗位人员;学院聘请的专家教授及专业人员;用户单位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凡学校各单位,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开支,并符合本办法规定之标准的下列项目,均须纳入学校招标范围统一进行招标管理: 

1、凡一次购买单价1万元或批量2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实验材料和器材、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及器材、医疗器械等);各类大宗物资(包括图书资料、劳保用品、维修备件及材料、办公家具及用品、药品、木器家具、学生公寓用品、职工福利等),均要实行招标。

2、单项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和单项工程预算3万元以上修缮、装饰工程。

3、学院固定资产和场所的租赁或承包。

4、合同估价在2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软件等委托服务项目。

5、领导小组或项目承办部门认为应该招标的其它项目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它项目。

以上院内规定之标准如不全之处,以相关法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属于政府招标管理的项目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凡符合本规定标准以上的项目均由招标办组织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付款结算。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实施招标的特殊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论证,经主管领导批准,报院长审批后,采用适当方式实施。

第三章 招标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招标方式。凡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投资和使用目的、性质、品种特性的不同,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由承办部门和使用部门征求学院分管领导和监审处意见,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3、议标。在对由于投资项目或采购品种单一且特殊,而供应商、施工单位参与意愿不大,意向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或临时决定、急于建成,供货有特殊情况下的特殊项目及内容,应报学院分管领导和监审处审批,经批准后,通过实地调查考察后可以议标或集体现场采购。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4、网上采购。对一些质量、价格稳定、信誉好,获得公众认可的品牌产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与供应商直接联系,实行网络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一般分为:

1、提出招标申请。凡属招标项目,用户单位均应提前15天,向所属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申请表》。

2、受理招标申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受理招标申请后,即会同招标办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组成项目招标小组,研究拟订招标方案,重点研究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项目资金的落实,然后报院领导审批。

3、发布招标信息或公告。招标办按照规定渠道发布招标信息或公告,接受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如投标报名单位较多时,招标办组织项目承办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对报名企业资格条件进行资格预审,形成资格审查报告。

4、招标前(后)需要进行考察的项目,需由归口管理部门、监察审计处和使用部门共同协商派考察人员参加,考察人员至少应2人以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考察意见表》,考察结果以书面形式向院领导汇报。

5、每个招标项目成立评标小组,由归口管理部门汇同招标办确定具体人员,一般从评标委员会中抽出。评标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6、根据实际情况,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可建议评标小组评选确定一个或几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供选择。评标小组应按照招标信息公布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委可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如选定两家以上中标候选人时,须排出先后顺序,经考察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评标意见表》。院领导不参加评标会议,但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将评标情况和结果向院领导汇报,如院领导认为本次评标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或程序有问题等情况,可要求重新评议或重新进行招标。经院领导同意后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在监审处网页上公布中标单位。

7、投标人在缴纳标书成本费和评标费、投标保证金后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参加了开标、评标会议但未中标的投标人,计财处应在中标结果明确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8招标项目按合同估价确定审批权限,50万以内的项目由分管院领导负责,50100万由院长负责,100万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

第四章 招标原则和要求

第十二条招标原则和要求

1、各类招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每个招标项目,必须有3家以上竞标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监审处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核。

3、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售后服务可靠性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4、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的审查,并要求投标者提交下列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主要业绩表、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行为;凡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请客、送礼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不准损害学校的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院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招标后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各归口管理部门起草的合同文本,经监审处和计财处审核后报送法人代表(院长)签订合同。也可由院长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委托时要有授权委托书,30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用户部门,要严格按合同检查、验收和运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圆满完成。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经监理公司、设计单位的认可后,归口管理部门才能进行验收,并按国家建设部规定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形成纪要。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重大项目要进行预审和阶段性审计。所有基建维修工程决算,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定案,学校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决算和结算。

第十七条 基建维修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经费管理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其费用经财务部门按工程进度、质量和合同的约定预付或支付。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财务部门按审计报告结算。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超出原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含提高标准)或概预算金额,应说明原因。超出概预算经费,必须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党委会批准后才能结算。

第十八条招标各项事宜完成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将申请表、考察表、评标意见表和合同(原件),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按永久性资料整理后报监察审计处留存备查,另将一套评标意见表和合同(原件)交计财处。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重要仪器设备和基建工程实施跟踪调查,认真总结,并向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汇报招标工作经验、不足和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重大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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