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及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周期不可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或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学校提交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入伍通知书等),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因其它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学信网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等记分方式,按学期记载。
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应结合平时、期中、期末考核和技能考核等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态度、提问、课外作业和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综合实践课的考核成绩应根据技能考核标准和综合实践过程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校对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结果采用升级、跳级、学业警告、留级、降级和退学制度进行管理。
(一)升级。学生修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升级;
(二)跳级。学生修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的同时修读同专业高年级的所有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跳级;
(三)学业警告。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11%-60%的,学院给予学业警告,并由班主任通报学生家长;
(四)留级。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10%,或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11%-20%,且有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五)降级。指降至下一个年级学习,所有课程重修。学生因学习困难,主动申请降级处理;
(六)退学。参见第六章第三十一条。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在处分解除后给予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入。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入学满一学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转入专业有专业特长的学生(应提交其专长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等);
(二)因为身体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三)休学或停学后复学,或留级的学生,其所学专业无后继班级,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创业和退役复学的学生,可以转专业;
(五)自愿降级,符合转专业条件的高年级学生;
(六)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七)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经学院审核确认者。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艺术类和普通类专业之间不能相互转专业;
(三)不同类的对口单招专业之间不能相互转专业;
(四)定向招生专业(或班级)除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接收外,其它类型招生的学生不能转入;
(五)其它专业不能转至“3+2专本分段培养”相关专业;
(六)学制长的专业不能转至学制短的专业;
(七)学院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者;
(八)专业有特殊要求,转入学生不符合条件者;
(九)休、停学期间;
(十)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者。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转专业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内完成。学生需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创业需停学者;
(三)其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三年制专科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五年一贯制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对申请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次数不超过三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年,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按规定办理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提供参军入伍证明(入伍通知书、保留学籍申请书)申请保留学籍。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入伍、联合培养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因复检退回,或由于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或服役期满,学生凭退伍证等材料申请复学;
(三)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学习,若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一学年内取得0学分,或学生一学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10%,且有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因违纪等其他原因,经学校认定应该退学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达到结业标准的;
(八)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退学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其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退学学生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在离校前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三年内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补考。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之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办理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
第三十六条学生毕业前,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在延长学年期间内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在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学期年限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完成培养计划学分情况作毕业、结业、肄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核实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学生毕业后修改个人信息的,学校不再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可由学院颁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其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发,只能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七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