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和五年制高职学生。奖励含人民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茅以升家乡教育奖、省(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七种。
一、人民奖学金
按《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人民奖学金评定办法》评选。
二、创新创业奖学金
按《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评选。
三、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包括各种竞赛奖、社会实践奖以及学校认为应当奖励的其他事项。
(一)各种竞赛奖
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参加由全国、省、市等组织的有关学习、创新创业、体育、艺术等方面的各类竞赛,奖励标准如下:
1、全国性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600元奖励。
2、参加省级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000元、600元、200元奖励。
3、参加协作区、市级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600元、200元、100元奖励。
4、体育比赛根据比赛名次给予适当奖励,办法另定。
5、参加竞赛获奖的集体项目,奖金按个人获奖项目奖励的1.5倍进行发放并由获奖集体自行制定分配方案。
(二)社会实践奖
能够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利用假期进行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能够深入到工厂、农村、部队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优秀论文,无违纪现象。
各二级学院在总结社会实践工作的同时,向团委推荐。由团委、学生工作处、党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评选小组,评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和优秀调查报告(论文)。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和优秀调查报告(论文)评选比例分别为5%、1.5%,颁发学校荣誉证书,以精神鼓励为主。
(三)专利、论文奖励
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为独立申请人,获得授权或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在校期间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署名的、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相关论文,奖励参照《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实施办法(修订)》(苏农林院〔2017〕19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奖学金
企业奖学金的评选,根据社会、企业、个人在本校设置的各类奖学金的获奖条件、金额、比例等有关事项确定。社会奖学金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初评,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原则上每名学生每年只能申请一项企业奖学金。
五、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获奖条件、金额、程序等有关规定确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 文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条件、金额、程序等有关规定确定。
六、茅以升家乡教育奖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至少一次被评为三好学生;
5、在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会委员、团委委员,各二级学院分会委员、班委成员、团支部委员),至少一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二)对象
所有全日制二、三年级学生。
七、省级、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参照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有关省级、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奖学金评选应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各项奖学金初评和终评前须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学生对奖学金评选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处反映,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经批准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在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金及证书,并给予纪律处分。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