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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2018年09月26日 16:07  点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规范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院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品种、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院科技处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和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任何个人或部门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对外签定科技合同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院鼓励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直接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自筹资金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联合企业开发科技成果等多种形式的科技转化活动。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作价投资,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

(一)在学院主管部门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

(二)由成果完成人员及其所在部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协议文本(合同)初稿。

(三)协议文本(合同)及申报表报经成果完成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后并签署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我院信誉和维护我院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员所在部门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成果转化合同签署过程中,视情况可委托计划财务处国资办组织成果完成人和学院实体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时可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以供转让或入股定价时参考。转化时的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

第九条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经由国资办进行自主投资或联合开发实施转化的,经授权后由资产经营公司与成果完成人协商制定转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国资办、成果完成人及所在单位共同参与与成果受让方的谈判,制定转化方案,拟定转化合同。

(二)学院委托并授权国资办与成果受让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合同经国资办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三)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国资办、相关院系应认真组织、督促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四)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国资办与受让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学院统一管理所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一律进入学院统一账户,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向科技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

第三章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条在收益分配上,学院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院和所在部门的利益。

第十五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实施许可后,以所取得的净转让费为基数,80%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的报酬,20%作为学院收益。

(二)学院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所形成的股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团队享有70%的股权,学院享有30%的股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团队所持有的70%股权由持有人自行管理和分配(其中成果主要完成人不低于该部分的50%);学院30%股权由学院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其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学院占50%,二级学院(部门)占25%,学院科研基金占25%。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参照此条款进行管理。

(三)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或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本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本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奖励或报酬。

(四)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持有企业股权的教职员工发生职务或工作变动,成为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或学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应及时转让其所持原有股权,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五)学院担任副处级(含)职务以上的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科技成果完成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贡献及拟分配的奖励情况等。

(六)科技成果完成人、学院、二级学院(部门)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的各类收益应依法纳税。

(七)学院和部门分配所得,用于教职工的科研经费,不能用于人员奖励经费的发放。

第十六条成果转化收益在课题组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

第四章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在科研工作量考核及技术职务聘任时予以充分肯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留作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院内课题经费。

第十八条对在院办实体和学院参控股企业中实施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经学院同意后获利实体和企业可以给予完成人奖励。

第十九条对于积极维护学院权益,检举揭发侵害学院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及时按下列要求撰写详细项目介绍,并报送科技处。

第二十一条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侵犯学院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院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院统一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院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院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协商承担。

第二十三条学院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的,应追究成果完成人及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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