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院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校园卡系统由校园卡、校园网络、终端用户等部分组成,它是实现校内消费、金融服务、校园内智能化电子钱包和身份认证的一卡多用载体。为加强我院“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的管理,规范校园卡工作人员和校园卡用户的行为,确保校园卡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卡结算中心”作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机构,隶属于计划财务处,其主要工作职责和内容包括“校园一卡通”系统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卡片管理,帐务结算及有关信息管理和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破坏影响“校园一卡通”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核,移交保卫部门依学校有关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校园卡办理
第四条校园一卡通”卡片分为二类,即正式卡(教师卡、学生卡、部门卡)和临时卡。
(一)学生卡的办卡对象是我院正式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时根据学工处所提供的学生名单,由校园卡结算中心统一制卡,在新生报到时统一发放。零星入学的学生凭学生入学通知书到校园卡中心办理卡业务。无入学通知书的由学工处开具证明加盖章,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办理。办理时不收取制卡工本费。
(二)、教工卡的办卡对象包括学院在册的教职工、人事代理等人员;新报到教职工办理时需携带部门开具的证明,加盖部门章。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办理时收取制卡工本费20元,卡注销时不退还工本费。
(三)、部门卡为各部门留用用卡。办理时开具证明,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加盖部门章。办理时收取制卡工本费20元,卡注销时不退还工本费。
(四)、临时卡的办卡对象为临时来校,期间短语3个月的人员。包括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员工;临时外聘教师;短期来院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办理时开具证明,所在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等)办理。办理时临时收取制卡工本费押金20元。退卡时,在确认无损坏后退还押金。
第三章校园卡使用
第五条校园卡办妥后,持卡人应立即更换初始密码,密码更改方法参照校园卡的使用说明(在校园卡宣传橱窗及食堂二楼自助服务终端墙上均有张贴)。未经校园卡结算中心同意,不得私自更改卡内其他信息。由校园卡及按相关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本人的行为,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本卡,切忌泄露校园卡相关密码。
第六条校园卡消费范围限于校园卡系统已开通的网络终端,消费金额以卡内的有效电子信息为准。超过系统规定的消费限额时,需再次进行密码确认。校园卡不得进行透支消费。需充值者可带现金到校园卡结算中心办理,或者在自助服务终端上进行自助圈存。校园卡使用期间帐户内的金额不予兑换现金。
第七条如遇校园卡遗失后,应及时到校园卡结算中心挂失,或在食堂二楼自助服务终端上挂失。凡经挂失,该卡即在本系统中停用。原持卡人找到原卡后可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到校园卡结算中心解挂,或在自助服务终端上解挂。因校园卡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应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结算中心办理,并承担换卡工本费20元。原卡中的余额将自动划转新卡。
第八条对于办理毕业、退学、转本等原因的学生,在离校时应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并退还校园卡,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如想继续保留消费功能的应届毕业生必须提前到校园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校园卡注销终止后将不能再次使用。
第九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每天充值的现金及时上缴银行,做到日清月结。校园用卡统一由校园卡结算中心定购,收取办卡的卡费每2个月上缴学院财务部门。
第十条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一卡通管理中心有权予以没收或注销。拾获他人校园卡通时应应及时与一卡通管理中心联系;如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一经查实,校园卡结算中心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学院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人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否则一经发现,提交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触犯法律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运行所需的校园网络的正常畅通。校园卡系统网络是独立于校园计算机网络的专用网,该系统的设备只可用于校园卡业务的管理和使用,严禁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和文件。未经校园卡结算中心和信息管理中心共同许可,校园卡系统任何设备不得与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互连;校园计算机网络任何设备也不得接入校园卡系统专用网络。
第十三条接入校园卡系统专用网络的应用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自助查询系统设备、圈存系统设备和线路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消费系统所属计算机、POS机、读卡器、UPS等终端设备,由各用户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校园卡终端用户负责人应对自己经营场所的刷卡机妥善保管,按操作规程安全使用。严禁在终端设备附近安放发热设备,严禁在校园卡设备电路上加载其它设备增加负荷。确保每日23:00前每台POS机电源信号正常。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校园卡结算中心。
第十四条未经校园卡结算中心和信息管理中心共同批准,任何校园卡终端用户不得擅自迁移改动终端设备及线路安装地点。凡确有需要变更设备安装地点的,应事先向校园卡结算中心申请移机,并承担相应的移机手续费和材料费。需增设POS机等设备的,应提前1个月向校园卡结算中心申请,经确认后予以安装。
第十五条任何校园卡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合法持卡人合理使用校园卡进行支付消费。
第十六条各终端用户在系统正常情况下不得脱机使用刷卡机,如因脱机刷卡造成的损失由终端用户自行承担。特殊情况必须脱机使用的,须经一卡通中心批准同意可暂时脱机使用。如在系统正常情况下故意脱机刷卡经多次提醒仍不改的,校园卡中心将收回刷卡机。
第十七条在营业款结算时只与一级经营户进行营业款结算,同时一级经营户必须有对公银行结算户。每月的营业款是根据校园一卡通报表数据,在下月的1-5日转账给经营户。(如遇到节假日自动往后顺延)
第十八条校园一卡通日常运行过程中收取各终端用户刷卡机的系统维护费,用于系统的日常运行及设备更新,每年按10个月收取。用于学院服务性的窗口刷卡机,每月按10元/台收取,如水控、开水房等;以经营为目的窗口刷卡机,每月按30元/台收取,如食堂、商店等;具体维护内容参考每年学院与校园一卡通系统软件公司的维护协议。上述费用在每年开学的当月(9月)一次性收取。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