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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

2018年09月26日 10:19  点击:[]

 

  为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江苏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教人[2009] 函字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岗位设置以学院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等任务为依据,充分考虑学院的定位和发展目标。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来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教师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工勤人员队伍,全面提高学院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宏观调控。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科学确定岗位总量。按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内部各级各类岗位,留足发展空间,加强宏观调控。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工勤技能人才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促进各类人才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三、实施范围
学院现有在职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和雇员制人员。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学院岗位总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并结合学院发展目标来确定。
(二)岗位类别
学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根据高职院校实际,我院教师岗位按教学为主型岗位要求设置;专职辅导员按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纳入教师岗位,范围包括为教学部门专职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图书资料、编辑、会计统计、审计、医疗卫生、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院党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工会、团委岗位;教学部门、教辅部门主要承担管理职能的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三)岗位类别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学院岗位总量的75%,其中专任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占63%左右,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8%左右,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5%,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将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四)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高校岗位设置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我院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标准为8∶27∶53∶12。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要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管理岗位
我院管理岗位职员设置7个职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分别对应院级正职(副厅级)、院级副职(正处级)、中层正职(副处级)、中层副职(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
管理四级、五级岗位数,暂按院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六级以上管理岗位数量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25%。根据“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将管理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
“双肩挑”人员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要求从严控制,对确因需要兼任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双肩挑”人员须为七级以上职员。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人员首次聘任时,暂按现技术等级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今后将通过自然减员、调出或解聘等方法,适度减少工勤技能岗位,严格工人考工考级,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以内。
五、岗位聘用
(一)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岗位设置、聘用与考核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与申诉受理两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我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方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以及岗位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2、各系(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资格条件初审和推荐工作,负责本系(部)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由系(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人员报学院审核备案。
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聘用与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资格条件初审工作和推荐工作。
3、学院成立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六级至八级管理岗位和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的评审与推荐工作,审核各系部、各部门八级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结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
4、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申诉受理小组,主要负责受理教职工在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中的申诉与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向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向申诉与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等。
(二)聘任范围
我院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人事代理、雇员制人员均可应聘相应的岗位。
(三)聘用条件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院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类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分别见“聘用细则”(附件)。
(四)聘用程序
学院岗位聘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按岗位条件聘用。
1、公布岗位。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2、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所报岗位证明材料。
3、初审。各部门对应聘本部门岗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根据聘用权限确定或推荐岗位聘用人选,上报推荐意见或聘用意见。同时,对确定或推荐上报的岗位聘用人选及相关支撑材料在本部门公示。学院监督与申诉受理工作小组负责受理教职工投诉或申诉并进行复议,复议后最终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再上报学院评审、审定。
4、学院评审。召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会议,对管理岗位申报六级至八级职员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副高及以上等级人员进行审核、评议,提出拟聘人员推荐名单。审核各部门九、十级职员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七级及以下等级人员和工勤岗位的聘用结果。
5、公示。学院领导小组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聘用结果并在校内进行公示3-5天。
6、审批公布。校内公布岗位聘用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7、签订协议。学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作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合同书一式三份,受聘人、工作部门和组织人事处各执一份。
(五)聘约管理
1、聘用期限。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根据实际工作年限签订聘期。
2、合同变更。聘期内,学院可根据需要或受聘人员履职情况作岗位调整。受聘人员因职称(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发生变化,根据新岗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从次月起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原聘期不变。聘期内经学院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其工作内容与合同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3、解聘和辞聘。学院与受聘人员中任何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或合同到期不再续聘的,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批准:工作性质涉及学院机密且在规定保密期内的;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与学院另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等。
(六)聘余人员管理
1、学院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不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因岗位和聘任条件限制未聘任上岗的人员(不含出国逾期未归人员)为聘余人员。聘余人员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再重新选岗。聘余人员在职期间学院保留其档案工资。
2、教职工拒绝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的,学院给予其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内提供其最低的生活保障费,择业期满未调出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予以辞退。
3、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任到岗位的人员,可以履行病假手续,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七)聘用相关说明
1、聘用规定
(1)关于“双肩挑”人员。“双肩挑”人员必须是原为专任教师,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评聘了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七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双肩挑”岗位原则上设在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对于与教科研工作紧密结合的教务、教研、科研管理等部门中的部分专业技术背景要求较高的岗位可放宽至七级职员岗位。“双肩挑”人员选聘岗位后,除党政职务级别或专业技术等级发生变化外,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岗位类别。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包括各系部、成教中心、茅山校区)和图书馆、高教研究所、江苏农博园(第一实训基地)、江苏茶博园(第二实训基地)等教辅单位的行政领导岗位,一般作为专业技术岗位,但需具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聘用。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不具备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聘用时只能聘至该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同级转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晋升更高等级,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等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纳入专业技术管理;不一致的,只能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3)关于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已执行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的,如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高于管理岗位工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但只能进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等级,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分级。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
(4)关于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计、审计、图书、档案等部门的部分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时,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专业技术岗位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其不再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5)关于2006年7月1日至首次设岗聘用到位期间,办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可比照同岗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其岗位等级(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重新计算退休费,并从学院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执行,不占学院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6)关于新引进人员。从外单位引进人员,首次聘岗按引进程序办理,根据个人条件确定聘用岗位。应届毕业生进校工作,研究生未明确岗位前,执行试用期工资,本科、专科生执行见习期工资,明确岗位(本科、专科生见习期满)后,按所聘岗级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7)关于雇员制人员。雇员制人员可聘用到相应的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其合同和工资等待遇仍按《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中执行。
2、其他相关聘用情况说明
(1)各级各类岗位数不得突破,空缺的高级岗位可暂时用于低级职务岗位聘用。
   (2)退休前的最后一个聘期,可申请本档次上一级的岗位竞聘。
(3)岗位职责是各类岗级履职的基本要求,申报条件作为聘岗后考核的重要依据。
(4)“双肩挑”人员、纳入专技系列的教学部门行政领导应完成专职教师三分之一(思政系列教师四分之一)的规定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二分之一的规定科研工作量。
(5)首聘以“入轨”为主,全部参聘对象均对照上岗条件申报岗级,实施聘用。以后聘期,除教授岗外,各系可根据学院制定的聘用原则条件、核定编制及职称指标,结合专业发展情况、部门人员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6)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与聘用单位负责人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姻亲关系;聘用工作组成员办理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也应回避。
六、岗位考核
1、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院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聘期届满时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考核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2、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及职级变动的依据。
七、申诉与调解
1、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监督与申诉受理小组将监督聘用全过程,对群众的检举和投拆进行查处。
2、教职工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和考核有异议的,本人有权提出申诉。任何申诉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3、监督与申诉受理小组对受理的申诉信,应进行调查取证并答复;若有补充新材料,可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作为最终答复。
八、附则
1、本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文件规定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方案自学院党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由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授权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细则
2、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细则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细则
4、学生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细则
5、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细则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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