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事业经费使用的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院的建设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事业经费(以下简称经费),是指学院为履行教学职能,实现事业发展而取得的省级财政补助收入、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收入、各类财政专项(项目)资金、社会捐助收入以及院办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第二条 经费支出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首先保证正常的教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学生助学金等人员经费和维持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必须的经费支出。
2、坚持厉行节约。在千方百计增加各项预算收入的同时,严格控制行政经常性经费支出。
3、坚持科学发展。在确保日常必需的运行经费支出的前提下,适度安排学院发展建设专项经费,持续提高学院的办学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4、坚持责、权、利相一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对承担主要教育教学和管理任务的系部以及具备条件的教辅单位实行二级预算管理,实现财权和事权的统一。
5、坚持量入为出。支出预算应在学院年度收入预算的总额内统筹安排,做到适度从紧,留有余地。同时安排相应的化解债务资金,逐年减轻学院的债务。
第三条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相关的业务经费。
第四条经费支出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支出预算管理、支付管理、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各类经费支出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日常支付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监察审计处对学院内各类经费的收支进行监督,并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对各系及部门、企业的收入与支出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章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 经费支出按用途分八大类:
1、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费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等以及按有关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医保金、福利费。
2、行政运行经费。包括维持学院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和行政处室办公费、业务费等部门经费。
3、系部二级管理经费。包括教学业务经费、学生经费、日常办公经费等。系部的人员经费仍由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不列入系部二级管理经费总额。
4、大型维修改造经费。是指维持校容校貌及改善校园环境所需的专项投入。
5、办公设备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6、发展建设费。包括基本建设投入和用于推进专业建设发展的专项投入。
7、偿债还贷资金支出。
8、其他支出。无法列入上述七类的其他非经常性支出。
第八条支出预算编制的程序为:
1、各部门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在10月30日前,编报本部门的下一年度经费支出需求。
2、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的经费支出需求,在学院的年度收入预算范围内,编制学院的年度收支预算草案。
3、学院年度预算草案经党委会初审后提请教代会审议。
4、计划财务处根据教代会审议意见对下一年度的经费收支预算作进一步修改,经党委会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各部门。各部门的经费支出预算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下达。
第九条部门支出预算一经审定,即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并以学院下达的本部门年度支出预算为基础进行新一年度的工作安排。
第十条确因学院的工作安排有重大变动,或预算编制依据严重失偏等引起的预算额度不足或过剩,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预算调整审批权限为:调整额度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由院长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20万元以上经党委会审批。审批后的预算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下达相关部门,作为增加(或减少)年度预算指标的依据。年度的大额支出项目调整,年终需向教代会作出说明。
预算调整一经审批,与年度预算具有同样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经费审批权限及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各项经费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使用,有经办人签证、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审批人签批的票据方为合法的票据。会计人员依据合法票据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人员经费的发放标准须经人事处审核,院长审批。年度支出总额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党委会批准。
凡是涉及对教职工个人发放的补贴、津贴、评审费、课时酬金和奖金等,一律按照学院制定的标准执行。系部发放的系主任经费按二级管理相关的规定审批;由学院发放的费用由相关职能部门签证,分管院长审核,经院长审批后发放。
第十三条行政处室和教学实训单位(包括农博园、茶博园、茅山校区、成教中心、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的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单笔金额在0.5万元以内(含0.5万元)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0.5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由分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经分管院长审核后,送院长审批。超出预算的支出一律须经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系部二级管理经费按《系部教学运行经费二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预算安排的专门公用经费审批权限为:2万元以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支付;2万元以上(含2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和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长审批,经院长批准后支付。
第十六条设备购置、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建设专项(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扎口管理,监察审计处进行全过程监督。
1、设备购置。各部门应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填写《设备购置经费审批表》,经计划财务处和国资办进行采购计划和采购经费审核、院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分期分批组织采购。在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的组织协调下,各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设备采购金额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分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同时,所购物品需经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部门验收后方能报支。
2、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建设专项(项目)由承担部门(单位)牵头,监审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协同实施。严格按预算总额控制经费使用。经费支出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审核,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支出由分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经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经费由基建办按工程概算、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审计报告进行分阶段审核。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的建安工程款、材料设备采购款由基建办主任审核,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分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款项支付经分管院长审核后,由院长审批。超出合同规定条款的款项支付,必须报分管监审的院领导会签。
管理经费支出权限:0.2万元以内(含0.2万元)的日常经费由基建办主任审批;0.2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由分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经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后支付。
第十八条年度预算之外的其他非经常性支出,相关部门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计财处长审核,院长审批后方可开支。
第四章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各类经费收支核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院各部门的各类经费进行集中统一的会计核算,及时通报各部门的收支情况和支出进度,接受各部门的财务咨询。
计划财务处对各部门超出年度预算支出额度或无预算的支出有权拒付。
第二十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学院的年度财务决算并向学院和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涉及学生的收费标准由计划财务处依照物价部门相关标准审核,报院长室同意后执行。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支出审批权限参照行政部门经费支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外(含学院内独立核算的公司)的经费支付应以双方的经济合同为依据(即付即清的小额费用除外)。合同管理办法见《学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经费报支时应附送评审表、经济合同以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学院承担的财政专项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同上,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此试行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计划财务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院长室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7月20日印发的《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事业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