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学院事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财务审批权限
第一条事业支出的审核审批流程:
1、计划财务处设置专职审核员。其职责是:核查支出内容与支出预算是否相符;支出单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相关的支出依据(或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
2、列入年度预算的事业经费支出,经本部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签后,送交计划财务处先行审核。5万元以上的单笔支出,需计划财务处处长复审。
3、各部门(单位)依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持已审核后的支出单据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再将审批齐全的单据送交计划财务处进行款项支付。
第二条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中开支的外协费、加工费、设备、图书、大宗材料(单价虽低
但数量较多的材料)购置等超过1万元(即付即清的除外),原则上应按《学院对外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对与方签订合同。
根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1万元以上的设备、图书、大宗材料等的购置还必须报学院招标办进行招标。因特殊原因不能招标的,需由监察审计处牵头组织进行集体评审。
计划财务处依据《经济合同》或集体评审表、《设备购置经费审批表》予以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大宗器件、材料报销时应附采购清单。经招投标的项目报销应附送相关的招投标文件。
第三条 工程项目付款、报销由计划财务处长审核,报销时需提供经审计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证明及施工合同原件。
第四条职工探亲费和离退休费用由人事处审核并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五条借取现金的,经相关系(部)、处室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借款。审批权限为:0.5万元以内(含0.5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审批;0.5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由分管院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须附送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纪要(决定)等文件依据。
第二章财务报销票据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原始凭证的种类及要求:
1、外部发票:用于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
2、事业收据(凭证):必须有国家、省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3、内部收据:必须是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结算凭证”并加盖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4、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收款)人等。
(2)单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第八条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1、票据的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如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的,须提供开票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部门领导签字,经计划财务处长审批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
2、遗失现金支付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3、因公出差遗失票据: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经同行人员证明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必须慎重核实和处理。
第三章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九条购买办公用品、资料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报销单由系(部)预算项目负责人签字。发票金额较大或未注明具体品名、单价的,必须附所购物品清单。
第十条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实验实习材料等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报销单由系(部)、处预算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单后附验收单、发票、采购清单。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还须附采购合同,经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有关招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外协、加工、维修工程等项目的报销,应附合同、加工清单和工程决算单,1万元至10万元的工程项目须经学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报销;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送学院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保持原有形态)的报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送交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办公设备、生活设备等的管理归口后勤服务总公司;教学仪器、专用设备等的管理归口教务处;图书的管理归口图书馆)。
经办人员凭购物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购货合同等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审核和报销手续。经招、投标程序的物品采购,应提供相关的招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差旅费的报销见《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学院用教育事业费安排用于特定用途的支出,由计划财务处进行单项控制和管理。严格审核费用列支渠道,防止各部门超范围使用。
学院各部门的招待费、礼品费原则上都应归办公室管理。学院用教育事业费安排的行政维持费、其他专项经费等一律不得用作招待和购买礼品。
学院及各综合部门的接待经费由计划财务处在学院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统一控制使用,由办公室审核列支。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5%,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须列入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及时办理登记和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按规定领取的劳务费、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均须填制领款单据,按人员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并经院长审批和收款人签字。其中临时工工资的管理归口人事处;外请教师酬金的管理归口教务处;学术讲座酬金的管理归口科产处。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的要求,我院将逐步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原来通过提取和使用现金支付的办公费、资料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公务用车维持费、小型设备维修、劳务费、招待费等可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八条大额、大批的设备或设施的购建;大额劳务费或服务费支付等业务 ,仍按财政国库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转帐支票(同城)或汇款(异地)结算。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务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