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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现金管理规定

2018年09月26日 16:39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完善学校现金收付的内部管理,保证现金的合理使用及收付过程安全合法完整,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校计财处依照本规定,负责现金支出管理的具体实施。凡隶属学校的各附属单位、二级核算单位及校内各部门必须按此规定使用现金,并接受校计财务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学校的现金管理必须依照本规定进行实施,并接受相关机构、部门的监督和稽核。

第四条学校内部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以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以减少现金使用量。

第五条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管理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置现金出纳岗,保管现金、现金支票,负责现金的收付业务并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按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向开户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如超过的,必须于当日下班前交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八条每天业务终了时,现金出纳员必须根据资金日报表上相关科目现金余额,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账目应当日清月结,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九条不符合现金开支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第十条日常报销中,如果须开具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收款人或报销人须在现金支票票头和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一条会计主管应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并及时记录、处理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库存现金短款或违反现金条例被相关部门处罚,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大额现金的存款或提款,必须派专车专人陪同前往银行办理。特殊情况大额现金不能及时送银行的,必须报告有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章现金支出的管理

第十四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1
、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论文审阅费、项目评审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
、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国家规定颁发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及各种补助等;
5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6
、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即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发票或税务机关开出的临时发票);
7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8
、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现金使用规定:
1
、不得超范围使用现金;
2
、各部门借款,须填写《借款单》,由借款人申请、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借款事项;
3
单笔业务超出1000元的支出一律使用转账结算。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的,须经审批后,才能予以支付现金;
4
、当日收取的学杂费,如当日收取金额较大,应于下午4:00之前将款项送存开户银行;

5、在财务上非独立核算的校内各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数额巨大的应于当日送交计财处。零散的现金收入需5日内送交计财处;

6、各单位需用现金时,不得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前向财务机构进行说明,报经银行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坐支现金,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五章

第十七条校内各附属单位、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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