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完善学校现金收付的内部管理,保证现金的合理使用及收付过程安全合法完整,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校计财处依照本规定,负责现金支出管理的具体实施。凡隶属学校的各附属单位、二级核算单位及校内各部门必须按此规定使用现金,并接受校计财务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学校的现金管理必须依照本规定进行实施,并接受相关机构、部门的监督和稽核。
第四条学校内部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以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以减少现金使用量。
第五条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管理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置现金出纳岗,保管现金、现金支票,负责现金的收付业务并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按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向开户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如超过的,必须于当日下班前交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八条每天业务终了时,现金出纳员必须根据“资金日报表”上相关科目现金余额,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账目应当日清月结,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抵顶库存现金。
第九条不符合现金开支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第十条日常报销中,如果须开具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收款人或报销人须在现金支票票头和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一条会计主管应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并及时记录、处理抽查结果。
第十二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库存现金短款或违反现金条例被相关部门处罚,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大额现金的存款或提款,必须派专车专人陪同前往银行办理。特殊情况大额现金不能及时送银行的,必须报告有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章现金支出的管理
第十四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论文审阅费、项目评审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国家规定颁发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及各种补助等;
5、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6、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即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发票或税务机关开出的临时发票);
7、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8、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现金使用规定:
1、不得超范围使用现金;
2、各部门借款,须填写《借款单》,由借款人申请、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借款事项;
3、单笔业务超出1000元的支出一律使用转账结算。确属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的,须经审批后,才能予以支付现金;
4 、当日收取的学杂费,如当日收取金额较大,应于下午4:00之前将款项送存开户银行;
5、在财务上非独立核算的校内各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数额巨大的应于当日送交计财处。零散的现金收入需5日内送交计财处;
6、各单位需用现金时,不得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前向财务机构进行说明,报经银行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坐支”现金,否则,后果自负。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校内各附属单位、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