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资金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银行资金安全,保证使用过程能遵守银行信贷、结算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
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国有专业银行开设有关账户。
第四条学校的银行资金必须依照本管理规定收支和使用,并接受相关机构及部门的监督和稽
核。
第五条学校内部的经济业务往来,应当以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第六条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计财处设置银行出纳岗位。
第八条银行出纳岗位职责:
1、坚持财务会计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
2、妥善保管转账支票、电汇凭证等各类银行票据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章,并主管银行资金收付业务,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支票。
3、正确使用和填制转账支票,熟练掌握银行存款的各种结算方式,发出的转账支票,领款人必须在存根联上签章。过期未用的转账支票应及时收回注销,并加盖“作废”戳记。
4、收到的银行进账票据及时开出进账单,详细填写有关事项,及时入账。
5、及时、正确地记载和银行的往来账务,重视对账工作,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尽快查对清楚。
6、不得将银行账户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7、认真做好与银行间的有关工作衔接。
第三章银行票据的管理
第九条单位购入支票等票据的管理
1、因业务需要,需从银行购入支票等票据时,需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登记,以备查,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购入的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应存于保险柜中。银行预留印鉴及支票采取分别管理或双印鉴分别管理的办法。
3、支票上的预留印鉴需随用随盖,不得预先在支票上盖章。
4、对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支票等票据签发使用管理
1、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与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签发支票时应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金额、用途,缺一不可。
2、支票等票据应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3、日常支出支票时,要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写清购买内容、领取日期、领取人姓名、支票号码、支付金额等。领用人须在支票票根上签字。
4、支票使用人需按申请的用途、核定的金额使用支票,不得套用支票,不得转借他人。
5、电汇及汇票申请单由计财处签发,加盖印鉴章后报送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收入票据的管理
1、支票:收到支票时,要审核签发日期是否有效;支票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规定(大小写金额及笔色);对方签章是否完整清晰;用途是否填写属实;是否有对方账号;有密码的银行支票是否填有密码,并应核实支票签发单位是否有透支危险;支票有无折叠等,上述诸项审核无误后方可收账,并及时填制银行进账单,送交银行入账。对因各种原因退回的转账支票,除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外,要对支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以便退回原单位。
2、汇票:收到汇票时,需审核签发日期是否有效,收款人是否为全称,是否正确,压数是否清楚等。上述诸项审核无误后方可收账。为明确责任,银行出纳人员应建立汇票接收登记册,以备查。对因各种原因退回的银行汇票,银行出纳员除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外,要对汇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以便二次投存银行或退回原单位。
3、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除认真审核其票面是否合格外,还要按照银行汇票的有关管理规定造册登记。
4、银行汇票在未到承兑期限时,应由银行出纳员妥善保管,如果丢失或毁损应立即报告、声明和作废,并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在汇票到期前,会计人员应提前10天向银行申请承兑。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国家、集体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任何单位不准设立“小金库”。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违反规定使用账户,逃避检查的,一经查实,一律从严处理,并依据情节轻重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领导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有章不循、环忽职守,造成事故使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出纳人员,要据情追究其经济、行政直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领导因对出纳工作不重视,用人不当、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酿成重大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