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的质量,规范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的合法利益,促进学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院内招标项目应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办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工作。
2、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招投标工作必须统一管理,严格程序,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3、集体决策、分级负责的原则。招标的方式、邀标单位的确定等均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按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坚持权责一致,强化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
4、优质节支、清正廉洁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严格管理,廉洁办事,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学院利益。
第三条 学院及所属各部门、各二级单位的招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院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是学院招投标工作的决策、议事机构,对学院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工作直接对学院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1、对全院招投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统一领导。
2、制定颁发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程序规范和工作纪律;确定大额招投标活动的项目范围、规模和实施方案;负责学院招投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对学院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招投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投标项目实施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负责审定大额招标项目的最终中标单位。
第五条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挂靠在资产管理办公室。学院招标办是负责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审核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院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有关招投标工作培训。
2、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招标方式,负责组织学院招投标活动,包括审定招标申请表,发布招标公告及信息,接受投标报名,资格审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规则,发放标书,签收投标文件等。
3、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4、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5、负责拟定评标专家组建议名单(大额项目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负责组织评标专家组进行评标,将大额项目的评标结果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6、负责签发招标结果、中标通知书,会签与中标单位商签的经济合同。
7、对需要进行考察的项目,负责组织考察小组进行考察。
8、负责组织需纳入省、市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
9、接受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对中标单位具体表现的反馈意见。
10、负责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协助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经济纠纷等有关问题。
11、负责相关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招投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参与相关项目招标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基建、维修、后勤办公物资等采购项目由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归口管理;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资源、教材等采购项目由教务处归口管理;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信息服务等采购项目由宣传部(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图书资料、图书资源、期刊报刊等采购项目由图书馆归口管理。
2、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招标前期的项目申报立项、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样品选择等相关准备工作。
3、起草投标单位资格条件并明确项目负责人。
4、负责招标文件技术指标中的释疑。
5、参与评标。
6、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对合同技术性条款进行审核。
7、负责合同的执行。
8、组织验收完成项目并将结果报招标办,处理维护保障事项。
9、对项目完成后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监督部门职责:
1、财务部门对招标项目立项计划的完备性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招标进行监督审核。
2、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3、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有关申诉的处理。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招标范围和金额标准
凡学院各单位、各部门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开支,并符合本办法规定之标准的下列项目,均须纳入学校招标范围统一进行招标管理:
1、凡一次购买3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实验材料和器材、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及器材、医疗器械等);各类大宗物资(包括图书资料、劳保用品、维修备件及材料、办公家具及用品、木器家具、学生公寓用品、职工福利等),均要实行招标。
2、单项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和单项工程预算3万元以上修缮、装饰、绿化等工程。
3、学院固定资产和场所的租赁或承包。
4、合同估价在3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软件等委托服务项目。
5、其他资金在3万元以上的具有竞争性的项目。
6、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7、招投标领导小组或招标办认为应该招标的其它项目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它项目。
以上院内规定之标准如不全之处,以相关法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属于政府招标管理的项目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凡符合本规定标准以上的项目均由招标办按招标程序组织招标,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付款结算。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实施招标的特殊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会同招标办组织有关人员论证,经主管领导批准,大额项目报校长审批后,采用适当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学院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下的项目采购,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按照相关的招投标工作规定和政府采购要求,参考学院的招投标文件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自行组织采购,并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招投标工作一般按照如下程序:
1、提出招标申请。项目实施部门一般应在招标15天前按照项目类型填报《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表》,同时向招标办提交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实施项目的最低资格资质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需要做标底的应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标底。
2、受理招标申请。招标办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的招标申请应认真审查,重点审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项目资金的落实,对于有争议的条款,需报请招投标领导小组裁定。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办按照规定渠道发布招标信息或公告。
4、接受投标报名。接受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投标人在资格审核通过后获取招标文件。
5、组织答疑。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组织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标书。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送招标办,招标办应办理签收手续并妥善收存。对于参加了开标、评标会议但未中标的投标人,财务处应在收到未中标的投标人开具退投标保证金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项目,经招标办、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商定,按规定可进行议标确定中标单位或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中因废标等情况而不足3家的,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专家组可以进行议标确定中标单位或重新招标。
7、确定评标专家组。每个项目的招标应组建评标专家组,由评标专家组进行评标并采取实名评分或记名投票方式定标。评标专家组由招标办在相关部门中确定建议名单,并在专家库中选定相应评委(大额项目需要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组成。评标委员会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一。
8、组织评标。评标专家组对所有投标单位先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单位进行评标。按照评标规则确定中标单位或研究确定入围建议名单。如不能现场确定,需要通过考察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办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成立考察组,考察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部门、招标办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投标单位的资信、实力、业绩、产品的使用状况等内容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由评标专家组再次评议确定中标单位,对于大额项目的中标单位报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9、公布招标结果。招标办公布招标结果、中标单位。
10、签订合同。项目实施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由招标办会签。
11、实施合同。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合同予以实施,工作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向招标办书面反馈结果。
第十四条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和协调,并对项目结果进行备案。
第五章 招标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严格招标工作纪律。招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认真做好学院招投标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违反相关规定的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行为;凡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吃请、送礼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不准损害学院的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学院工作人员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院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中标单位不按合同履行义务,除按合同条款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外,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暂停其今后6个月内参加学院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今后参加学院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招标办备案。对切实履行、信誉高的中标人,可优先作为邀标单位。
第十八条 学院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学院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招标办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细则,经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授权招标办)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重大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