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招标,是指符合《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方法》的规定,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跟标六种方式中任一方式进行的采购和建设行为。
第二章招标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办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三家及以上单位,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邀请议标),是指招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办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五、询价,是指招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对其提供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对一些质量好、价格稳定、信誉好、获得公众认可的品牌产品,也可实行网上询价采购。对一些零散的或价格相对稳定的或必须通过现场确定的产品,也可采用现场集体评审的方法进行采购。
六、跟标,是指项目经招标后短时间(六个月)内发生同样项目招标的,项目内容与上一次招标的技术参数和价格完全一致,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招标办同意后,可以采用跟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条基建工程、装修工程和大型设备应进入公开招标市场进行招标投标的,由招标办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同时接受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对于专业性强和工作任务重的招标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或向有关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咨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公开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实施部门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表》。
2、招标办审核申请表。
3、招标办发布招标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方式、数量,实施地址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4、招标办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一般情况下,对供应商资格要求比较特殊的项目要求进行资格预审。其他项目是否要进行资格预审,由项目实施部门在招标申请表中说明。
5、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相关部门会签。
6、发放招标文件。由招标办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
7、组织答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地址,招标办组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书面质疑,以书面形式进行答疑。
8、接受投标文件。招标办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做好登记工作。
9、确定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成员由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选定。评标专家组一般由五人(含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一。
10、投标文件密封性验收。开标前,由招标办对全部投标文件的密封性、完整性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11、现场唱标。由招标办在开标会议上,当众打开所有投标文件,唱标、报价。
12、评标定标。招标办组织评委进行评标,负责现场监督。评标结束后,由招标办汇总,评标专家组确认,确定中标单位(大额项目须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13、招标结果公示。招标办在评标会议结束后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办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答复,如答复后仍有质疑的,招标办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14、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标办在公示结束后24小时内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如对结果有异议,则在投诉处理完毕后24小时内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或告知其处理结果,同时抄送项目实施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15、签订合同。根据《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实施部门牵头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6、合同履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履行合同。
17、退还履约保证金。项目实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邀请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实施部门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表》,送招标办审定实施。
二、确定供应商:
1、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
2、招标办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
3、上述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后,招标办向其发出招标邀请。
三、其余工作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相应条款。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实施部门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表》。
二、招标办组织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分两部分:
1.谈判对象邀请函,明确邀请供应商;
2.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及技术参数等要求,需要的售后服务、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谈判评定成交的标准。
三、发放谈判文件。招标办向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函,并向其发放谈判文件。
四、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选定评委。谈判小组一般由五人(含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招标办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确定中标单位。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符合工程或采购需求及质量的服务要求且性价比最高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的单位。
七、其余工作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相应条款。
第九条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程序
一、项目实施部门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表》和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况说明。
二、招标办组织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分两部分:
1.谈判对象邀请函,明确邀请供应商;
2.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及技术参数等要求,需要的售后服务、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谈判评定成交的标准。
三、发放谈判文件。招标办向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函,并向其发放谈判文件。
四、成立谈判小组。招标办组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组成谈判小组。
五、谈判。在约定谈判时间,谈判小组审阅供应商的应标文件,并与供应商就具体技术、商务问题谈判。
六、确定谈判结果。如果谈判成功,招标办发放成交结果和成交通知书。
七、其余工作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相应条款。
第十条询价采购工作程序
1、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表。项目实施部门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表》,同时应提交采购项目需求(含采购货物的数量、质量和技术参数等资料)。
2、成立询价小组。招标办根据项目实施部门填写的《招标项目申请表》和采购项目需求,确定是否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如果确定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则由招标办组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部门等有关专家成立不少于三人单数组成的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共同商定询价的供应商,且该供应商必须是行业内比较成熟、有信誉的供应商。
3、编制询价采购单。招标办根据项目实施部门填写的《招标项目申请书》和采购项目需求等编制询价采购单,询价采购单需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包括数量、质量和技术参数、售后服务、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技术和商务条款。
4、发布询价采购单。
5、接受供应商报价单。凡是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根据询价采购单中的项目清单要求自愿报价并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报价单,招标办负责接受供应商报价单。
6、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出现报价相等的情况时,依据供应商综合实力等确定。报价单在截止时间之后送达、不符合密封规定、偏离询价要求以及报价供应商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均视为无效报价。有效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达到2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询价小组根据报价情况,对有效报价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7、发出成交通知书和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一经确定,招标办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报价的未成交供应商,同时向项目实施部门发出成交结果。
8、如采用现场集体评审的项目,由询价小组在现场确定。
9、其余工作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相应条款。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在招投标15天前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办在自递交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部门填写《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项目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及时间、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招标内容、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物资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及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等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内容应该清晰、明确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将签订该项目的主要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邀请书;
2、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和数量以及主要技术规格和品质等级;
3、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期限;
4、投标人须知,包括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截止时间、地点,有效投标的期限以及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5、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6、评标办法及评标的主要内容;
7、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依据;
8、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数量及售后服务要求,包括图纸目录和格式附录等;
9、主要合同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10、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1、明确质量。质量标准必须要求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品标准;
2、明确报价。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商投标报价应依据工程量清单(物资、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报价,并注明单价和总价;
3、明确工期(交货期)。工期(交货期)应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定并明确不能按合同工期(交货期)竣工或到货验收时存在损失和赔偿的计算方法;
4、明确付款方式。招标文件要明确付款方式,对于需要预付款应控制在价款的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验收合格后再付一定比例的价款,并要留足尾款。特殊情况须征得财务部门和学院领导同意。
5、明确保证金。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保证投标人对投标活动负责。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管理、服务者以及对潜在供应商含有倾向或者歧视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投标
第十六条凡是符合学院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和物资、仪器设备供应商等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供应商接受学院招标办资格初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供应商主要简介和企业业绩;
3、自有资金情况;
4、提供相应证件;
5、招标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的项目,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响应。
一、投标文件内容:
1.投标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经年审);
3.投标企业资格报告;
4.法人代表授权书;
5.投标设备报告;
6.投标设备数量价格表及分项报价表;
7.投标设备偏差表(如投标设备的规格、性能、技术参数与招标设备的要求不完全一致时,请交此表,如全部满足要求,可不交此表);
8.售后服务承诺;
9. 法人代表和法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10. 近三年经营业绩和相关典型案例(合同复印件);
1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
2.供应商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招标办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3.供应商应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实施方案;
4.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计算规则与报价方式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明确其中的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5.投标文件应需一套正本、三套或三套以上副本,一并提交招标办,正本与副本如有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装在一个密封的材料袋中;
2.材料袋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材料袋的封口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受
1、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交至招标办统一封存。接受投标文件时应由招标办、供应商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记录,并请供应商签字。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或投标文件在招标会议正式开标前提前开封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应当拒绝受理。
2、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供应商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所递交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志。
3、如果是属于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招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材料样品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投标商不足时,除招标任务取消情形外,经评标专家组组长、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招标办负责人协商后,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公开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开标原则
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招标办组织;
2、开标会议由招标办指定人员主持;
3、大额项目须邀请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4、供应商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签到并递交投标保证金凭证;
5、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办接受投标文件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6、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开标会议程序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主持人宣布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3、记录人当众展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主持人公开唱标(如需要);
5、主持人询问供应商开标程序有无异议,如无异议则供应商代表退场;
6、主持人宣布评标专家组成员及评标专家组组长;
7、主持人宣布评标纪律及有关事项;
8、进入评标阶段;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经供应商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评标定标
一、评标由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专家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部门代表及行业内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含5人),其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评标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预算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派代表参加。评标专家组由招标办在专家库中进行选取并确定评标专家组组长人选。
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组;已经进入的应当及时更换。
三、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四、评标专家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高级职称人员或者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且具有中级职称人员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专家组对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经合议,可临时中止或暂缓招标活动,待核实后,报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标。
六、评标定标程序
1、由主持人组织评标专家组成员并在记录人的监督下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文件方可进行评标;
2、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3、由评标专家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商务标、技术标等方面结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议并记名评分或记名投票;
4、在记录人的监督下,主持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汇总并由评标专家组和记录人审核、签字和确认;
5、评标专家组组长宣布招标结果和中标候选单位。
6、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由项目实施部门封存拟中标单位提供的样品。
第二十九条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标专家组评审的性价比最高;
3、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
二、招标文件中可标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招标办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按照合同履行约定后,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办理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单位未按规定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视弃标论处;招标办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后,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在初步中标候选名单中确定新的中标单位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签订合同
1、招标方与中标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
2、根据《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实施部门牵头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送招标办会签;大额项目的合同经咨询学院经济法律顾问后送院领导审签;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承诺作实质性修改;合同签订后原则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和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变更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或者其他条款)的,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招标办组织财务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部门讨论决定;超过原合同金额10%(或者其他条款),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招标办送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3、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与付款
1、招标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由项目实施部门、招标办、项目归口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后,必须提出验收报告,验收人员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招标项目验收结束后,按学院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项目须出具审计报告方可进行结算,财务部门按合同签订的付款方式,根据项目实施部门提供的有关项目进度表资料经审签后进行付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学院在招标活动中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补充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学院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