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苏教助〔2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八)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的前25%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30%。
第三章 申请及评选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一般在每年10月开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具体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的班级提出申请。
(二)班级评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工作必须在学院人民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提出推荐学生名单,同时在班级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初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初审,切实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确定本学院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疑义,予以通过,有疑义,退回重评或取消评选资格。
(五)公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我院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名单及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江苏省教育厅。
(六)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按规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学生。资金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下达,一次性汇款,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二级学院要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按照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扣减,同时接受广大师生、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如有弄虚作假者或在获奖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一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施行。